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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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在晃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在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在晃前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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