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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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7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35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昱人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昱人於民國110年5月30日凌晨2時許,上網至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任意瀏覽之FACEBOOK網站「光陽KRV180水冷跑旅CLUB」社團,使用名稱「MageAbee」撰文「KR
V的前組與傳動蓋在安裝時要小心,因為傳動蓋接合的防水片掉落沒有放上去,沒想到會影響蓋子接合後跟前組的距離,結果因為這樣導致前組卡住齒輪磨牙了一些,現在前組已經不能像以前一樣滑進去,那個防水墊片只有一小點尺寸,卻影響很大真的要很注意!」,並附上相應的機車零件照片。 李汶修 上網瀏覽該文章後,使用名稱「李汶修」於當日凌晨2時許回覆「誰跟你說紙墊片沒裝會磨普利風葉的?我新車為了自己方便早就拆掉了,上山下水也沒事欸。誠實點,是螺帽沒鎖緊脫落吧!」,之後2人及其他網友繼續留言,其間邱昱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留言「你長得像過街老鼠, 韓粉 素質」(附表編號1)、「躲在鍵盤後面的卒仔,鼠輩一窩」(附表編號2)、「可憐的過街老鼠,你繼續當乞丐吠吧」(附表編號3)、「雜碎一個」(附表編號4)等字句辱罵李汶修,足以貶損李汶修之社會評價與名譽。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昱人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汶修證述相符,並有FACEBOOK文章及留言區內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先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字句對告訴人公然侮辱,其行為時間密接,顯係基於單一侮辱犯意接續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在臉書網
站上所張貼之文章內容所表達之意見不同,即輕率於臉書之社團網站上張貼留言公然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因此受損,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因告訴人當庭表達不願和解,致被告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害之情及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留言者名稱│留言內容│├──┼─────┼────────────────────┤│1│MageAbee│李汶修你長得像過街老鼠,韓粉素質│├──┼─────┼────────────────────┤│2│MageAbee│李汶修你很厲害你來拆解給大家看,躲在鍵盤││││後面的卒仔,鼠輩一窩│├──┼─────┼────────────────────┤│3│MageAbee│李汶修可憐的過街老鼠,你繼續當乞丐吠吧│├──┼─────┼────────────────────┤│4│MageAbee│李汶修哈哈哈你以為國家法律會浪費在你這種││││人身上?笑死雜碎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