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