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5月4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至3、5均為加重詐欺罪、附表編號4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僅其中一罪與他罪犯罪罪質不同;所犯時間約1個月之內、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107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57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1499號108年上訴字第1499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法院中高法院案號108年上訴字第1499號108年上訴字第14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6日108年1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度執緝字第225號(編號1至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109度執緝字第225號(編號1至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財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日至2日107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93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08年度偵字第10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審訴第500號109年訴字第162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109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審訴第500號109年訴字第1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1日109年12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南投地檢109度執緝字第226號(編號1至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南投地檢110度執字第254號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上更一字第311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法院案號109年上更一字第3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南投地檢110度執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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