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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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欣怡
林佳宜 林玉鈴 相對人 林守信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六樓(新北○○○○○○○○)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林守信即相對人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六樓(新北○○○○○○○○),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