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余席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鄧徐甜 妹( 鄧經正 之承受訴訟人)與被告黃士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鄧經弘 於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七號損害賠償事件,為原告 鄧徐甜妹 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受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鄧經正委任為訴訟代理人,鄧經正於民國110年1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鄧徐甜妹,業經本院通知鄧徐甜妹承受訴訟,但因鄧徐甜妹無訴訟能力,爰依法聲請選任鄧徐甜妹之特別代理人,並依下列順位選任鄧經弘、 鄧貴文 、聲請人為其特別代理人,俾益後續程序等語。
二、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又鄧徐甜妹因腦部退化,領有ICF一類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其失智症多年,簡易問答尚可,但要陳述事情,語意理解、表達溝通等會有問東問西、時空錯亂之表現等情,有上開卷附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5日函附身心障礙鑑定資料、怡仁綜合醫院110年6月21日函附病情說明摘要及病歷等可稽,堪認系爭事件原告鄧經正之承受訴訟人鄧徐甜妹無訴訟能力,又未受監護宣告而無法定代理人行代理權,揆諸前揭規定,有為其於系爭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之必要。本院審酌鄧經弘為鄧徐甜妹之長子,係鄧徐甜妹之至親,且與鄧徐甜妹同住,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應能保障鄧徐甜妹訴訟上之權益,並已具狀表明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意願,認選任鄧經弘為原告鄧徐甜妹於系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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