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堅立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堅立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傷害、妨害名譽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本院於民國
103年8月6日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第54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