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周家成 被告 葉伯友
邱盛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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