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楊述璋 被告 曾永年 上列被告曾永年因侵占案件(103年度簡字第4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胡佩芬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