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債權人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債務人 鄭阿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7月31日│75,960元│99年8月2日│ENA0000000│├──┼─────────┼───────────┼───────────┼───────────┤│002│99年8月31日│75,960元│99年9月1日│E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