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嘉義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秀桃 被告 許楊寶 法定代理人 許肇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461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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