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移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涂江清月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 黃銘清 被告 黃再來 被告 黃周武 被告 黃靖惟黃麗旭 被告 黃年穀 被告 黃年政 被告 黃胤喨黃年義 被告 魏黃淑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清、黃再來、黃周武、黃靖惟即黃麗旭、黃年穀、黃年政、黃胤喨即黃年義、魏黃淑鎂等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400元【註: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之甲部分,面積54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8,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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