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175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3日下午2時45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柒
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