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黃炳勳
黃玉青 原告與被告 黃韻如黃炳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