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劉照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鍾劉照、 鍾祐倫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