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曹祺 被告 林尚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林尚慶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曹祺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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