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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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標的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告聯碩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碩綱 訴訟代理人 楊建勳
張立宇 律師被告奧米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道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