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簡惠君 即債務人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晉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茂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名下並無財產,僅有任職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之薪資債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無從組成清算財團而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中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民國105年7月7日投院美105司執消債清丑字第3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本件清算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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