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李佳紋 被告 陳銀山 生前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