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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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張仕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曜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被告黃俊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