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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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陳麗美
陳麗真 陳麗妃 陳亮宇 即 陳謝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碧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嗣被告聲明異議後,具狀縮減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3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86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