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俋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俋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俋埁(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於106年11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
4年,並於106年6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
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15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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