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吳俊庭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廿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