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澤被告陳泓逸被告陳昭良被告陳銘吉被告 曾子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及圖之運動鞋35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銘澤、陳泓逸、陳昭良、陳銘吉、曾子倫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未經授權使用之仿冒ADIDAS及圖之運動鞋35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保管字第480號),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是,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採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三、查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陳銘澤、陳泓逸、陳昭良、陳銘吉、曾子倫之罪嫌均屬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94號偵查卷宗屬實。扣案仿冒仿冒ADIDAS及圖之運動鞋35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阿迪達斯公司提供之仿冒品鑑識報告、扣案物品與正版商品比較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查詢結果明細、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可稽,依上規定及說明理由,自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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