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春益 被告 林子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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