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 張育維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蔣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於111年7月8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高維駿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