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468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裁判案由:行政契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 葉俐辰 即寶貝王國托嬰中心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 吳淑楨 葉炫偵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