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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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4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 葉俐辰 即寶貝王國托嬰中心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
吳淑楨 葉炫偵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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