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恐嚇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