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張丁仁 被上訴人 謝國文
潘素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蕭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楊麗秋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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