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蘅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
1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訊匠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支薪證明書(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卷第79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2,612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210,75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主張每月薪資42,000元並提出在職支薪證明書為證,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2,612元後,所餘金額為29,388元,惟債務人與父母、妻兒共同生活,配偶 馬小麗 為大陸人士,無固定收入,全職在家照護年邁之債務人父母親及一名未成年子女,故全家之經濟來源全仰賴債務人之上班收入,如以所餘金額29,388元分配,債務人全家五口平均每人每月僅支出約5,877元,已低於臺北縣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僅有一部年約7年、125cc之台鈴機車,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再者,債務人之父親 黃國助 罹患高血壓性心臟病,需長期仰賴藥物治療,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尚有不確定的醫療費用支出,故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612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348,598元││4.清償總金額:1,210,752元││5.總清償比例:36.1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94,852│2,61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26,064│1,228││├──┼────────┼─────┼──────────┼───────────┤│3│花旗(台灣)銀行│71,593│270│承受美商花旗銀行債權│├──┼────────┼─────┼──────────┼───────────┤│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58,371│597││├──┼────────┼─────┼──────────┼───────────┤│5│荷商荷蘭銀行│305,939│1,153││├──┼────────┼─────┼──────────┼───────────┤│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8,168│4,211││├──┼────────┼─────┼──────────┼───────────┤│7│安泰商業銀行│265,697│1,000││├──┼────────┼─────┼──────────┼───────────┤│8│匯誠第二資產管理│45,115│170│承受慶豐銀行債權│││股份有限公司││││├──┼────────┼─────┼──────────┼───────────┤│9│台北富邦銀行│362,799│1,366││├──┼────────┼─────┼──────────┼───────────┤││合計│3,348,598│12,61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五、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1樓,承││辦人: 李俊興 、電話:00-00000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