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顏榮傑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被告 林永申
林元鴻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5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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