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450號聲請人 吳文欽 相對人拓高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就任為拓高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拓高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新北市瑞芳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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