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債務人 巫志彬 債務人 吳添財
一、債務人巫志彬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巫志彬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添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