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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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963號判決確定。
於101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