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31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郭鴻正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財管字第131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