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44號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因106年度訴字第4044號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07年1月30日前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君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