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1號債權人 樊一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格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格致有限公司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請提出105年6月迄今積欠租金33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㈣確認請求本金有無計入滯納金,若有,請提出滯納金部分
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㈤請提出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元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