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685號債權人 王思涵 債務人 李建道李世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道即李世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建道經法院裁定為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二、 陳明 請求債務人給付之範圍。(依法遺產管理人僅於管理遺產範圍內有清償債務之義務)
三、提出債務人李世煌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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