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674號債權人 何宏猷 債權人 陳明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月菊石進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3張。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石月菊、石進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