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柏毅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柏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柏毅所犯詐欺案件,被告前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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