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陳睿哲 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
陳嬌華 被告 陳柏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