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革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革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2
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