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159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德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已催告范德福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