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件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件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