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11日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