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原告丁○○
丙○○○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上易字第18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