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佳錡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聖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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