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 林慧婷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懿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三七八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本件借貸契約雖約定借貸期間為民國106年6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止,但相對人並未給付應依約給付之利息,業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均表示無力償還,雙方遂於109年2月28日合意以簽訂協議書方式提前終止借貸契約,此有該協議書在卷可稽。故當事人間借貸契約業已終止,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