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許秋平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權發生於案外人 許黃桃 死亡後,且債務人許秋平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註記遷出國外,債務人 許秋楓 、 許秀鳳 之戶籍地與用電地址不相符,故請具狀釋明向債務人許秋平、許秋楓、許秀鳳請求給付電費新臺幣6,767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應提出許秋平、許秋楓、許秀鳳為實際用電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