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卓英俊 列原告與被告 許炳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就請求被告許炳墉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0萬9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928元;就請求被告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新台幣14萬928元。原告應行補繳。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含設立及異動部分)。及設立該址之戶籍資料(含原告之父 卓上貴 及其全體子女等人部分;若有門牌整編,並提出新舊戶籍謄本全部)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日據時代、手抄本謄本全部(勿遮掩)。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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